1.维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:
(1)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,制定维护计划,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;
(2)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计划,每半年至少对不同类型(类型)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;
(3)设置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,确保收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。维修人员收到电梯故障报告后,及时到达维修电梯所在地进行现场救援,直辖市或设区城市到达时间不超过30min,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1个h;
(4)及时详细记录电梯故障;
(5)建立各电梯的维修记录,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,档案至少保存4年;
(六)协助用户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;
(7)对承担维修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,根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核要求,组织取得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,培训考核记录备查;
(8)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检,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前进行自检。自检项目根据使用情况确定,但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修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,并向用户签字。.加盖维修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;
(九)安排维修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;
(10)在维修过程中,及时通知电梯用户发现事故隐患,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。
2.电梯维修分为半月.季度.半年.年度维修,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的规定,根据维修电梯的特点,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和计划,清洁电梯.润滑.检查.调整、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,使电梯满足安全要求,保证电梯正常运行。
现场维维护过程中,如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护项目(内容)来解决,应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维护计划和计划。通过维护或自检,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护不能保证安全运行,需要改造.维修或更换零件.更新电梯时,应书面向用户提出。
3.维修单位应记录电梯维修情况。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(1)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,包括整机制造.安装.改造.主要维修单位名称、电梯品种(型号)、产品编号、设备代码、电梯原型号或改造型号、电梯基本技术参数(见第十八条);
(二)用户.使用地点.用户编号;
(3)维修单位.维保日期.维修人员(签字);
(4)电梯维修项目(内容)、维修工作、满足要求、调整.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录。
维护记录应由用户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。
4.维修记录中电梯的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牵引或强制驱动乘客电梯.载货电梯(以下简称乘客电梯).载货电梯),为驱动模式.额定载重量.额定速度.层站数;
(2)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.额定速度.层站数.油缸数量.顶升型式;
(3)杂物电梯是驱动模式.额定载重量.额定速度.层站数;
(4)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.额定速度.提升高度.梯级宽度.主机功率.使用段长(自动人行道)。
5.维修单位的质量检验(检查)人员或管理人员应不定期检查和记录电梯的维修质量。